公司表决制度——公司法解读“宝博体育官网登录”
发布日期:2023-02-05 00:01
公司表决制度——公司法解读 《公司法》第49条划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法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法式,除本法有划定的外,由公司章程划定。股东会集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淘汰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遣散或者变换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公司法第43条划定的股东表决权应当包罗人数决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有人认为,我国公司法第43条仅划定了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比例决)的方式。这是一种误解。修改前的公司法确实只划定了比例决,但修改后的公司法对此放宽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一般应当根据出资比例,但各国公司法也允许公司章程特别划定根据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即人数决)。
我国公司法第43条即体现了这精神。公司法第43条前半句划定的“股东会集会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般方法,即一股一权,同股同权。
公司法第43条后半句的但书划定“公司章程尚有划定的除外”,即为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自行约定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所以,股东行使表决权既可接纳比例决的方法,也可在章程中自行约定接纳人数决的方法。综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公司章程未约定的,股东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公司法第44条划定的表决权包罗比例决和人数决 公司法第44条第2款划定,股东会集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人认为,该款所称表决权,仅指比例决。该种明白不全面。公司法第43条划定的股东表决权行使方法既包罗了比例决,也包罗了人数决。
公司法第44条第2款的划定,必须与第43条划定相—致,因此该款不仅指比例决,还应包罗章程约定的人数决。三﹑违反公司法第44条第2款划定的决议无效 公司法第44条第1款划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法式,除本法有划定的外,由公司章程划定”。该款划定讲明,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法式接纳公司自治原则,即公司有权在章程中划定差别的表决权数比例,如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等等。
但应注意,该条第2款划定股东会集会作出修改章程﹑增减资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款属强制性划定。公司章程 关于股东集会事方式和表决法式的约定必须以不违反该款划定为前提,否则,约定无效。四、对《公司法》第44条明白的分歧 我国《公司法》第44条划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法式,除本法有划定的外,由公司章程划定。
股东会集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淘汰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遣散或者变换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条划定看似简朴,但在实践中却明白纷歧,对该法条的明白,发生分歧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 第一,公司章程能否对股东会集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资、公司形式变换、公司遣散等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另行作出约定?如果公司章程对于上述重大事项表决方式的约定与《公司法》第44条第二款的划定不完全一致时,是否一律无效,而直接适用法条的划定? 第二,《公司法》第44条第二款划定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是股东会决议上述重大事项时表决方式的唯一条件还是最低条件? 第三,《公司法》第44条第二款划定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是否仅指资本多数决?公司章程约定人数多数决是否有效? 上述问题是精密相关,相互制约的。关于前两个问题,形成了两种对立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股东会集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淘汰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遣散或者变换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为法定事项的表决规则,公司章程关于表决规则的约定只能限于法定事项之外。相应地,《公司法》第44条第二款的划定自然是唯一条件,不容公司章程内容涉足。
第二种看法认为,《公司法》第44条第二款划定的只是某些重大事项决议所需的最低表决权比例,而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提高这一比例。另有走得更远者,认为股东在决议上述重大事项时,在满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法定的最低条件的基础上,公司章程还可以增设其他的条件。而对于第三个问题,有不少人认为表决权是指按出资比例行使的表决权,即该条划定的是资本多数决,由此又引发现实中一些公司章程约定对于法定重大事项“必须经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或“全体股东通过”这样的人数多数决方式与《公司法》44条第二款划定是否冲突的问题。
一种看法认为这自然是冲突的,公司章程中“人数多数决”的约定因违反执法强制性划定而无效。另一种看法认为,公司章程自行约定“人数多数决”有效,《公司法》第44条第二款划定的仅是最低条件,章程中的“人数多数决”约定是在缺省的资本多数决的最低条件基础上新增的条件,是有效的,在对重大事项举行决议时两个条件都须满足。五、《公司法》第44条的性质分析联合上述公司法例则的分类及判断尺度,我们可以对公司法第44条的性质举行一个开端的分析。首先,从该条文的内容来看,该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法式的划定,属于结构性规则。
结构性规则通常为赋权性规则。然而,从该条文的字眼来看,却并非这么简朴。
第一款中泛起“由公司章程划定”字眼,当为赋权性划定,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就重大事项之外的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法式作出约定的,执法赋予其效力。而第二款泛起“必须”字眼,从字面 来看,更靠近于强制性规则。《公司法》第44条的运用离不开对43条的明白,公司法第43条划定“股东会集会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是,公司章程尚有划定的除外。
”这是很是典型的增补性规则,即除非公司到场者明确采取其他规则,否则适用该规则。(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多数决议事规则探讨 资本多数决原则主要体现为两个特征: 第一,资本多数决派生于股份平等原则,一股一权,股份平等,表决权的多数发生于持股量的多数,每个股东(无表决权股东除外)所拥有的表决权同其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成正比,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越多,具有的表决力就越大。第二,资本多数决的焦点是多数股份的支配性。
即持有公司多数股份的股东在公司中居于支配职位,此时支配股东凌驾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数,而支配集结于公司的全部资本或全部经济气力。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实际上是握有多数资本的支配股东的意思。六、《公司法》第44条适用的几点建议 第一,《公司法》第44条第二款划定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是股东会决议上述重大事项时的最低条件,公司章程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出高于三分之二比例的约定,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只要条件不违反强行法。第二,《公司法》第44条第二款中提到的“表决权”既可以是按人头数确定的表决权,也可以是按出资比例确定的表决权,取决于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的约定,在没有约定时适用公司法的增补性划定,即按出资比例行使。
第三,当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按出资比例行使,或者约定按人头数行使,而对重大事项的股东决议,公司章程约定必须经由代表三分之二(或更高比例)以上出资比例的股东通过以及必须经由三分之二(或更高比例)以上股东通过,则可以认定为该约定有效,资本多数决以及人数多数决两个条件都必须遵守。第四,当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未作约定,但对重大事项的股东决议,公司章程约定必须经由三分之二以上(或更高比例及至全体)股东通过,则可解释为就重大事项决议而言,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约定为按人头行使,(而在其他事项上,适用执法增补性划定按出资比例行使),公司章程对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按股东人数多数决的约定为有效,股东在对重大事项举行决议时,必须满足这一条件。
第五,当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约定为按出资比例行使,但对重大事项的股东决议表决方式,约定必须经由三分之二以上(或更高比例及至全体)股东通过,该人数多数决的约定有效。就重大事项的股东决议而言,除了必须满足《公司法》第44条划定的最低条件,即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此情境中体现为资本多数决,因为公司章程已约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表决权),还必须满足公司章程约定的人数多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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